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诉陈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陈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坚。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陈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陈坚于2001年10月15日进入“甲公司”工作,2008年8月1日起劳动关系转入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担任办事处主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陈坚于2014年3月28日收到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快递寄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公司组织结构及业务模式调整。陈坚2013年年终奖为税前82,812元。陈坚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4,931元。原审庭审中,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如果陈坚周六加班事实成立,对仲裁裁决的加班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认可陈坚201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2014年4月21日,陈坚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275元、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工资14,931元、2014年1月至2月工资差额13,802元、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43,740元、2012年度至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9,928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陈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9,727元;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陈坚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7,193.56元;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陈坚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729.66元;对陈坚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请求判决其公司不承担支付陈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9,727元、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7,193.56元、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13,729.66元的义务。陈坚则不接受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驳回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9,727元;(三)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坚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双休日加班工资67,193.56元;(四)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坚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3,729.66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其公司因组织结构及业务模式调整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前通知被上诉人陈坚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解除之前,经与陈坚协商调换其他岗位,但陈坚不同意。据此,其公司解除行为不存在违法。2、将年终奖平摊至每个月作为计算基数没有法律依据。3、带薪年休假必须由陈坚申请,陈坚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应当由其公司承担。另,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先表示没有异议,而后又对原判认定的“陈坚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4,931元”一节提出异议,认为陈坚的月工资是8,000元。被上诉人陈坚则不接受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同时表示,其月工资8,030元,加上年终奖82,812元,其月平均工资14,931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本院另查明,1、在仲裁委员会2014年5月12日审理中,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对陈坚陈述的“由经理助理人工考勤,每个月初将考勤以邮件形式发给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人事”予以确认。同时该公司陈述,就其公司主张的解除前与陈坚协商调至其他部门,但陈坚拒绝之说,没有证据。2、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在仲裁委员会2014年5月12日审理中陈述,……2013年2月6日支付2012年经济补偿金是连同年终奖一起发放的,共58,471元,现无法拆分明细;2014年1月27日支付2013年经济补偿金是连同年终奖一起发放的,共66,804.6元,现无法拆分明细。……。但该公司在二审中,又向法院提供了仅有该公司公章而无个人签字的“2012年、2013年年终奖明细表”,该表将“年假金额、加班工资、工龄补偿金、奖金、个税、税前总额”各项金额进行了详细的拆分。3、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在仲裁委员会2014年6月6日审理中陈述,……有考勤,但不全,无法提供考勤记录。……每月4个周六计算加班,如果不满4天,按实际加班计算,加班费与年终奖统一发放。4、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2014年8月28日审理中陈述,加班不是每周固定的,周六有时是开会,年终奖已经包括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是8,000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是8,030元。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虽然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称其公司因组织结构及业务模式调整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前通知被上诉人陈坚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解除之前,经与陈坚协商调换其他岗位,但陈坚不同意,然在陈坚否认的前提下,该公司自述没有证据。其次,就赔偿金基数,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所判决的赔偿金数额并未高于法律规定。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首先,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在仲裁审理中承认有考勤,但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同时亦陈述了每月四个周六加班。其次,尽管该公司认为年终奖已经包括加班工资,但在被上诉人陈坚予以否认的情形下,该公司对于年终奖明细的拆分前后说法矛盾,因此,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公司的主张,且该公司在原审中明确表示“如果陈坚周六加班事实成立,对仲裁裁决的加班工资数额没有异议”。据此,原审法院就双休日加班工资的判决无不当。关于年休假折算工资,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在认可被上诉人陈坚201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的前提下,尽管该公司认为陈坚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但在该公司无证据证明陈坚拒绝该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情形下,该公司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可以维持。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雅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顾颖代理审判员  叶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