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华志锋与华志锋、林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华志锋,林慧,林金喜,吴琼怡,木石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6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蔡灯卫。被告华志锋。被告林慧。被告林金喜。被告吴琼怡。被告木石赚。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告华志锋、林慧、林金喜、吴琼怡、木石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3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邹丽雅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