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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汇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赵玉波、纪少伟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汇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赵玉波,纪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汇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珠江骏景小区6栋1层3门市。法定代表人姜宝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年永惠。被执行人赵玉波,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纪少伟,2013年4月19日因信用卡诈骗被判刑,现哈尔滨市新建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汇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玉波、纪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利人黑龙江省汇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志刚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纪少伟正在服刑,申请人黑龙江省汇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4月13日被执行人赵玉波、纪少伟尚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汇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合计人民币306880元及利息。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