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右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勤山与黄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勤山,黄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陈勤山被执行人:黄丹本院在执行陈勤山申请执行黄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确切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右民一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