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勤山与黄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勤山,黄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陈勤山被执行人:黄丹本院在执行陈勤山申请执行黄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确切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右民一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