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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与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林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铭,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罗源县。法定代表人:吴建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15元,减半收取2557.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