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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海市东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岳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东日房地产有限公司,岳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上海市东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浦东新区康桥镇。法定代表人:严琴山。被告:岳利,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上海市东日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岳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仁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