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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金明、山东金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金明,山东金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490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汝强。被告刘金明。被告山东金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冯家芦水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金明、山东金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金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车辆(保全价值为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金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车辆(保全价值为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