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蒲素芳与冯梅、凉山州鑫帮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王海、何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素芳,冯梅,凉山州鑫帮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王海,何海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蒲素芳,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冯梅,女,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凉山州鑫帮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公司经理。被告王海,男,汉族,凉山州鑫帮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何海春,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素芳诉被告冯梅、凉山州鑫帮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王海、何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蒲素芳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华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