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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蒲素芳与冯梅、凉山州鑫帮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王海、何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素芳,冯梅,凉山州鑫帮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王海,何海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蒲素芳,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冯梅,女,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凉山州鑫帮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公司经理。被告王海,男,汉族,凉山州鑫帮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何海春,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素芳诉被告冯梅、凉山州鑫帮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王海、何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蒲素芳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华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