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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钟吉安诉被告李如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吉安,李如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钟吉安,男。委托代理人:衣杰荣,男。被告:李如亮,男。本院受理了原告钟吉安诉被告李如亮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102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徐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