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行初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邹序养与被告新化县水车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佑成林业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序养,新化县水车镇人民政府,李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法行初第2号原告邹序养,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剑,男,汉族,农民,系邹序养亲表兄弟。被告新化县水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化县水车镇镇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松,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卢本亮,系新化县水车镇正科级干部。委托代理人龙倜,系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佑成,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水车镇吉山村六组。2015年1月13日,原告邹序养就与被告新化县水车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佑成林业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复议前置程序,原告邹序养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序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序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序养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吴成亮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姚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