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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郑志雄与黄航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雄,黄航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624号原告郑志雄,男,1973年7月7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黄航宙,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雄与被告黄航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志雄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章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