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郑志雄与黄航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雄,黄航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624号原告郑志雄,男,1973年7月7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黄航宙,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雄与被告黄航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志雄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章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