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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任淑春诉罗言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淑春,罗言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任淑春。委托代理人何晓东。被告罗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淑春与被告罗言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