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军荣与林权利、陈勇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荣,林权利,陈勇,季常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119号原告:徐军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展鹏、尹芙蓉。被告:林权利。被告:陈勇。被告:季常林。原告徐军荣与被告林权利、陈勇、季常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军荣负担。审 判 员 练 卿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占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