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逊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候鹏程、候春华与被执行人林德庆、刘学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鹏程,候春华,林德庆,刘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逊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候鹏程,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候春华,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德庆,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学珍,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候鹏程、候春华与被执行人林德庆、刘学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德庆、刘学珍于2015年4月13日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