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海阔诉被告于开端、邱军梅、于开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阔,于开端,邱军梅,于开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孙海阔,男,蒙古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于开端,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杨明,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军梅,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王崇国,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开冬,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王崇国,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阔诉被告于开端、邱军梅、于开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阔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