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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杨××,系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原告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常吵架生气。2013年12月份原被告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起诉被告离婚。贵院以(2014)建民初字第00120号判决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然分居,没有再在一起生活。故原告再次起诉,望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属于自由恋爱,于2011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在此之前早已同居,父母也看好这桩婚姻,夫妻感情良好,根本没有因为生活琐事吵架、烦恼,在此期间原告得了严重的牛皮癣,家里花了许多钱才给治愈,病好之后,原告就提出离婚,原告的婚姻情况和我一样,都是二婚,原告是否想与前夫复合还是另有原因我不管,无论怎么说我是不同意离婚,如果非离婚不可的情况下,我要求补偿父母曾经给原告治病的钱10000元。望法院给予合理的调解与宣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二婚,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良好。2013年12月份,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与被告亦一直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2014)建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待婚姻问题应慎重,双方均为二婚,更应珍惜。双方因生活琐事分居后,均应积极主动进行沟通,相互宽容、相互谅解。且庭审过程中,被告亦表明了积极挽回婚姻,好好对待原告的态度。原告亦应对冷静考虑。原告与被告分居未满两年,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未满一年,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本案经法庭调解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