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将乐县供电有限公司与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将乐县供电有限公司,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国网福建将乐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城关新将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善珍职务总经理被告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白莲镇三溪村。法定代表人李智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福建将乐县供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福建将乐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将乐县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1712.5元,由原告国网福建将乐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