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北京洪宇海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洪宇海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84号原告北京洪宇海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2号楼11层1221。法定代表人郝洪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凯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8幢。法定代表人黄照青,总经理。被告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老矸村临城街180号。法定代表人严梅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洪宇海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