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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金良与杨兴茂、颜凤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良,杨兴茂,颜凤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良。被执行人杨兴茂。被执行人颜凤青。本院在执行(2015)邕法执字第63号申请人杨金良与被申请执行人杨兴茂、颜凤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把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共73000元交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已经将执行费交到本院。因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邕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钟桂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