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应东与被告文山州耀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56号原告王应东,男,彝族,住砚山县。委托代理人罗雪瑞,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山州耀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必海。住所地: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东与被告文山州耀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王应东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应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应东负担。审判员肖永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