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行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雯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平行审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承,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姚利明,平湖市林埭镇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张雯燕。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计生征字(2014)第0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张雯燕征收社会抚养费30658.50元。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8日向张雯燕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已主动缴纳23000元,未缴纳7658.50元。故申请执��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余款未主动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第0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挺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戈弟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