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富与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刘富,男,生于1979年2月8日,汉族,甘泉县桥镇乡柴沟河湾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臧伟,男,生于1966年2月4日,汉族,甘泉县居民,现住甘泉县初级中学家属楼二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刘富与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甘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臧伟支付申请人刘富借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25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