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骆道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道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464号罪犯骆道进,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道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骆道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骆道进获得嘉奖19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份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道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罪犯刑期短,提请减刑幅度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道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均成审 判 员 吴健英人民陪审员 赵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