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明与吴红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吴红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79号原告:王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根跃,农民。被告:吴红卫,农民。原告王明为与被告吴红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吴红卫立即支付原告工资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李凌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明的委托代理人王根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原告王明在被告吴红卫承包的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工程项目工地上做施工员。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工资款30000元。出具欠条至今,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红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支付工资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吴红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