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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田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某市某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本院将该案移交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田某某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某区正阳路,被告田某某要求将该案移送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田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