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田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某市某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本院将该案移交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田某某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某区正阳路,被告田某某要求将该案移送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田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