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21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居民。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虎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宗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