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1。被告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20。原告黄某诉被告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