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孙某甲,男,2007年9月15日生。法定代理人孙某乙,女,1994年2月2日生。申请人孙某乙,女,1994年2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孙某甲、孙某乙要求宣告张宝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某甲、孙某乙于2014年12月29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孙某甲、孙某乙之母张宝玲于2011年11月10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张宝玲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张宝玲,女,1963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孟寨乡孙西村六组。与申请人孙某甲、孙某乙系母子、母女关系。2011年11月张宝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宝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宝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宝玲于2011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已三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二申请人作为张宝玲的近亲属,现申请宣告张宝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宝玲为失踪人。二、指定孙某乙为张宝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郭合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然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