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洪新、朱文君与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新,朱文君,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朱洪新,男,1961年3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申请执行人朱文君,女,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号。法定代表人周晋,职务院长。申请执行人朱洪新、朱文君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洪新、朱文君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给付各项赔偿款共计344512.6元、案件受理费63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因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已提起上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6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柯书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