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昭苏县百业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苏县百业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第278号原告:昭苏县百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啸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长福,该公司理赔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萍霞,系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昭苏县百业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苏县百业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昭苏县百业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苏县百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3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原告昭苏县百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