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8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克与张利、张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张利,张秀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876-4号原告李克,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张利,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张秀伟,女,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诉被告张利、张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李克位于九台市房屋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保全裁定,现原告李克申请更换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为原告李克提供担保的李家有所有的位于九台市工农街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