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哲铭与黄振炜、黄庆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哲铭,黄振炜,黄庆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黄哲铭,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宝聪,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炜,居民。被告黄庆年,居民。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志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哲铭与被告黄振炜、黄庆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育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哲铭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宝聪,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哲铭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黄哲铭,被告黄庆年和股东周国辉共同创办经营福建永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黄振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占公司的全部股权3%以人民币45万元转让给被告黄振炜,股权转让款分三次付清,第三次转让款支付时间为2014年8月1日前支付18万元。并约定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履行部分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8万元。现被告黄哲铭未能支付该第三期18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而被告黄庆年作为连带偿还的担保人,故请求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股权转让款1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万元。被告黄振炜辩称,被告已先行支付前二期转让款,第三期本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前主动要求付款给原告,但原告拒绝,故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偏高,请求依法减少。被告黄庆年辩称,其只承担股权转让款的范围内的担保责任,超过部分不应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甲方原告黄哲铭(转让方)与乙方被告黄振炜(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占公司出资比例3%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45万元,分三次付清,分别为第一次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即13.5万元;第二次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即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即13.5万元;第三次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即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40%即18万元。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如果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履行部分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8万元。同日,被告黄庆年出具《承诺书》,承诺在黄振炜未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期限支付黄哲铭股权转让价款的,本人愿意做为黄振炜的担保人,代替黄振炜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现被告黄振炜尚欠原告黄哲铭第三次的股权转让款18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股权转让协议书》、《承诺书》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相关陈述。本院认为,原告黄哲铭与被告黄振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黄哲铭尚未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向被告黄振炜讨回股权转让款,应予支持。同时依合同约定,被告黄哲铭还应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原告没有提供实际损失的依据,又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计算方式依法调整为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被告黄庆年作出承诺,自愿为被告黄哲铭承担股权转让价款的担保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黄庆年承担股权转让价款18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振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哲铭股权转让款180000元。二、被告黄庆年对上述第一款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振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哲铭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四、驳回原告黄哲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黄振炜、黄庆年负担2350元,由原告黄哲铭负担1000元。诉讼保全费1240元,由被告黄振炜、黄庆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育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