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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秀军与房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军,房呈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张秀军,农民。被告:房呈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军与被告房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房呈祥105000元的家庭财产或同等数额的家庭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房呈祥价值105000元的家庭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同等数额的家庭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生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