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苏克满与杜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克满,杜秋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513号原告苏克满,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何昌毅,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秋林,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克满与被告杜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原告苏克满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克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9.00元,减半收取580.00元。由原告苏克满负担。审 判 长 曾召德人民陪审员 冉俊明人民陪审员 李向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