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某甲、颜某等与杨某乙、杨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223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原告颜某,农民。被告杨某乙,成年,农民。被告杨某丙,成年,农民。被告杨某丁,成年,农民。被告杨某戊,成年,农民。被告杨某己,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颜某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颜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杨某甲、颜某负担(二原告已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