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飞燕、林振周与林振周、徐爱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燕,林振周,徐爱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983号原告:李飞燕。委托代理人:徐飞晨,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振周。被告:徐爱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燕与被告林振周、徐爱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提出与原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飞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以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飞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玉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