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代信与贾萱、王新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信,贾萱,王新乐,青岛悦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81号原告张代信。被告贾萱。被告王新乐。被告青岛悦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信诉被告贾萱、被告王新乐、被告青岛悦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信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8元,减半收取64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