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代信与贾萱、王新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信,贾萱,王新乐,青岛悦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81号原告张代信。被告贾萱。被告王新乐。被告青岛悦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信诉被告贾萱、被告王新乐、被告青岛悦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信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8元,减半收取64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