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元执行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舒智泉与王富兴、文卫珍、杨宝秀、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智泉,王富兴,文卫珍,杨宝秀,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舒智泉,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王富兴,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文卫珍,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杨宝秀,女,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理人杨宝秀,经理。申请执行人舒智泉与被执行人王富兴、文卫珍、杨宝秀、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富兴、文卫珍、杨宝秀、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7月23日始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8900元,案件受理费7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三明梅列支行的存款为645.7元,在兴业银行梅列支行的存款为239.62元;被执行人王富兴在兴业银行梅列支行的账户存款为658.5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徐碧支行账户为195.3元;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因查封的房产处置变现需要较长的时间,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天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