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代隆,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离婚纠纷达成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循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伟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