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1360号原告高某某,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