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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江苏乐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万宾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乐铁贸易有限公司,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万宾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商初字第54号原告江苏乐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万宾云。委托代理人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乐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万宾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乐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