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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垦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额敏县力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努尔居马?努拉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力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努尔居马·努拉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额敏县力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江友,该公司经理。被告努尔居马·努拉斯,男,哈萨克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1197504102414,无业,住额敏县良种场吾尔塔上户村10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力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努尔居马·努拉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敏县力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努尔居马·努拉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力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额敏县力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努尔居马·努拉斯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46元,诉讼保全费776元,由原告额敏县力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文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