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添凤与郭建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添凤,郭建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刘添凤。被告郭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添凤与被告郭建中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添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添凤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添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添凤负担。审 判 长 徐荣荣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