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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添凤与郭建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添凤,郭建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刘添凤。被告郭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添凤与被告郭建中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添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添凤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添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添凤负担。审 判 长  徐荣荣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