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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他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鲁生与李监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鲁生,李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他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李鲁生,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监辉,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鲁生与李监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鲁生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初字第0005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