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258号原告:谢某,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张某,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