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沈阳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那景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649号原告:沈阳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73号。法定代表人:王秉仁。委托代理人:张丽敏。被告:宋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