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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阚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阚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阚某承担。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