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何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彭某某,女,1971年1月21日生。被告何某某,男,1964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易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