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保云,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丙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