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彭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2013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7日18时左右,杭锦后旗双庙镇继丰村七社村民张某赶羊经过被告人彭某某家草垛时,张某家羊吃了被告人彭某某投放在自己家草垛周围的有毒玉米粒,造成被害人张某家三只小绵羊被毒死,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彭某某家草垛周围提取的玉米粒和被害人张某家死羊里提取的胃内容物进行了鉴定,均检出甲拌磷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千三百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投放有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为阻止羊啃食自家草垛,在家中用含有甲拌磷成分的农药(3911)与玉米粒搅拌后,撒入自家草垛周围。2013年12月17日18时左右,同村村民张某赶羊经过被告人彭某某家草垛时,羊食入了有毒玉米粒,造成被害人张某家三只小绵羊被毒死。经鉴定,被告人投放的玉米粒、被毒死羊的胃内容物均检出甲拌磷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千三百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于2013年12月18日归案、公安机关于同日接受案件并立案。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8日15时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三只羊被毒死的事实。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家草垛周围的有毒玉米粒是彭某某投放的,以及张某放的羊吃了有毒玉米粒中毒死亡的事实。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为阻止羊啃食自家草垛而投放有毒玉米粒的事实。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勘验现场情况,以及被告人辨认出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6.提取笔录及鉴定文书,证实公安人员依法提取涉案物品,以及鉴定部门鉴定出投放的玉米粒、被毒死羊的胃内容物均检出甲拌磷成分。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生于1973年1月13日。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9.视听资料,证实公安人员依法讯问被告人时进行的同步摄像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阻止羊啃食自家草垛,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同时在量刑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已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同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苗春宝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夏荷 更多数据: